绮惠说法人民法院未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

2023/9/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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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后,经常发生未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被害人或通知其代理人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的不当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均对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被害人一方相关权利人可及时依法进行救济。(被害人一方包括被害人本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以下统称相关权利人。)

相关权利人在案件已经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时,应积极联系前一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获知案件所移送的法院、时间、具体承办法官联系方式。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可通过司法诉讼服务热线获得案件的进展、承办人,得知上述信息后,向承办法官明确要求寄送开庭传票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如果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如果收到传票或通知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在权利人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本上都能保证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依法及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并询问是否参加庭审。

如果法院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完毕,此时很多被害人会觉得案件过程和结果对自身合法权益并无明显不利影响,通常也就此作罢。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救济:

01判决生效前,依法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同意后进行抗诉

被害人一方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请抗诉权。此种救济方式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此时如果检察院认为被害人申请抗诉的理由成立,将会依法提起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表明:上述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系程序违法事项,构成抗诉的理由。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救济,如果同时有其他抗诉理由的,则该抗诉申请更能获得检察院同意并正式提起抗诉。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陈某某强奸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均属此种情形。

02判决生效后,依法进行申诉,启动再审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同时也是自诉人(法定代理人)则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仅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权。如果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被害人则不享有上诉权,但享有完整独立的申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未在一审中告知被害人一方开庭时间地点,显属程序违法,此种违法也明显地剥夺限制了被害人一方权利,造成审判不公,依法是应当重新审判的。

■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邢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再审刑事裁定书》(案号:()晋11刑再1号)就表明:

该案原审法院在审理邢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过程中,不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出庭参与诉讼,也未将刑事判决书按时送达被害人近亲属,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害人亲属的法定诉讼权利。导致被害人之父冯开利不服,长期上访。最终通过申诉阶段检察院的抗诉启动再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XX交通肇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案号:()鲁02刑抗6号)表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害人田某1申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21日以青检刑申抗〔〕1号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案同样是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申诉,引起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再审结果撤销了原审判决并进行了改判。

■最新的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票据诈骗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案号:()豫刑监1号﹞表明:

“宣判后,被害人梁英魁向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范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28日作出范检一部刑申再建()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建议对原审被告人康群票据诈骗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具体的程序违法情形正是:“本案原审开庭时未通知被害人梁英魁到庭参加诉讼,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最终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综合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因人民法院未依法告知被害人一方相关权利而程序违法,可向检察院申诉,进而通过检察院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以确保能够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当然申诉的具体理由除存在前述程序违法的情形外,还同时具备其他理由更容易成功。

总结

刑事案件中一审人民法院未告知被害人开庭时间地点时,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抗诉或申诉进行救济。切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遇到法官违法时也应依法维权,不应违法无理缠访、闹访,更不能随意打击报复办案机关具体承办人员。当然,人民法院也应主动作为,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工作能力,改变办案态度,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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