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11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已有8人被判刑

2022/9/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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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经过几年法律实施,

早已深入人心。

但是!

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

年1-10月,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

被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达11人,

已被判刑8人!

真实案例:

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套牌报废的皮卡车从寻乌县晨光镇高布村往寻乌县晨光镇圩上方向行驶,途经寻乌县石油分公司晨光加油站门口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至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分别停放在路边左侧的三辆轿车上,致车辆受损。被告人汪某某血液样本经司法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7mg/ml,超出醉酒临界值,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与四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其全部经济损失。后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解读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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