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山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2022/10/13 来源:不详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银山、刘忠元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该组织以刘银山、刘忠元为组织、领导者,通过网罗寻乌县前科劣迹人员,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维系组织生存发展,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寻乌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为谋取经济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催收非法债务、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数10起,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年11月3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银山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追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忠元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追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及追缴、退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刘银山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来源:赣州中院扫黑办编辑:刘钦审核:黄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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