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2名乡镇卫生院原院长受贿案判了
2022/5/31 来源:不详4月24日,寻乌县人民法院对寻乌县吉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谢睿受贿案、寻乌县南桥镇卫生院原院长彭栋梁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谢睿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7月,被告人谢睿在任寻乌县澄江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寻乌县吉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交待其药方负责人采购邝某泉、谢某坚、赖某伟、黄某州、王某、刘某旭、卢某辉、邝某钊、杜某琼、尹某文(均另案处理)各自代理公司的药品,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该10人所送的药品采购回扣(共计人民币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谢睿在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睿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谢睿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零六万零三十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彭栋梁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
年8月至年6月,被告人彭栋梁在任寻乌县南桥镇卫生院负责人、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交待分管副院长及药方负责人采购邝某泉、谢某坚、赖某伟、黄某州(均另案处理)各自代理公司的药品,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该4人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栋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彭栋梁在案发后,具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栋梁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彭栋梁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八万五千七百四十一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寻乌县人民法院
立法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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