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廉洁教育寻乌县法院公开审理一院长受
2022/9/12 来源:不详《法检速报》年5月19日从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彭栋梁,男,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寻乌县南桥镇卫生院院长(年10月21日被开除公职),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涉嫌受贿罪,年9月10日被寻乌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10月22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年11月1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栋梁犯受贿罪,向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8月至年6月,被告人彭栋梁在任寻乌县南桥镇卫生院负责人、院长期间,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交代南桥卫生院分管副院长及药房负责人采购邝海泉、谢某1、赖某1、黄某(均另案处理)所代理的医药公司的药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销售人邝海泉、谢某1、赖某1、黄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元归个人所有。
被告人彭栋梁于年8月16日接受寻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谈话归案。案发后,彭栋梁能够认罪悔罪,并退出了赃款元。同时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栋梁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彭栋梁退出剩余全部赃款元。
法院宣判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栋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被告人彭栋梁在接受寻乌县监察委谈话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栋梁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元,并能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栋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彭栋梁退出赃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五千七百四十一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中三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元由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上交国库,其余四十九万元由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寻乌县监察委员会上交国库)